重大疾病之“重大”,指的是病情严重、治疗费用高昂并且难以治愈,给病人及其亲属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在保险行业,“重大疾病保险”必须涵盖的6大核心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以及终末期肾病。这些重大疾病,已经成为威胁中国人生命的残酷杀手:脑中风在中国每年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万,存活的中风患者达万人,相当于一个大城市的常住人口!而根据年国家癌症中心的统计数据,我国每天有超过1万人被确诊为癌症,平均每分钟7.5人,其中4人会因癌症死亡,每个人一生的癌症发生率超过30%!
面对逐渐升高的重疾发生率和医疗成本,根据家庭经济情况配置适当的重大疾病保障,显得十分必要。一旦一位家庭成员不幸患病,整个家庭将面临高额的医疗费、康复疗养费以及重大的收入损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多年积蓄付之东流,往往还会背负债务,而患者常常因费用问题得不到最及时的治疗。可以说,一份重疾险理赔金,就是一个家庭的救命钱!
在这样强烈的市场需求下,国富人寿设计开发了一款价格亲民、责任全面,并且具有区域特色的重大疾病保险——八桂无忧(B款)重大疾病保险,一张保单实现六重保障,全方位守护令您一世无忧。
特别的产品,给您特别的安心
保险责任介绍重大疾病保障:“病种分组合理,加强核心保障更安心”分组赔付5次为限: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多达种,分为5组,每组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组责任终止,累计5次为限;
充分保障叠加发生风险:将三大核心高发病种——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分入不同组,加强保障核心风险;
各组赔付间隔缩短:不同组病种之间的赔付间隔只有天,安心不止一点点!
轻症中症保障:“轻症中症都保,多重保障更人性”35种合同约定轻症,每种轻症仅给付1次,每次30%基本保额,给付累计以5次为限
20种合同约定中症,每种中症仅给付1次,每次60%基本保额,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
——轻症中症不分组,无赔付间隔要求,人性关怀,切实保障
保费豁免条款:“保费双重豁免,切切实实的关爱”被保险人豁免:按合同约定情形确诊初次发生重疾、轻症、中症,豁免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豁免:61周岁之前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
特定重疾保障:“区域高发重疾,特定给付更贴心”针对下列11种广西地区高发重疾,除按前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1次:
原发性肝癌、原发性肺癌、原发性鼻咽癌、重症手足口病、出血性登革热、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代偿期、严重的结核性脑膜炎、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终末期肾病、狂犬病。
身故保障:“包含身故责任,人身风险终身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如果身故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按已交纳保险费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案例演示
客户情况
90天等待期后所获保障
富先生30周岁,基本保额30万元,保险期至终身,交费期30年,年交保费元
1.重大疾病保险金:
种重大疾病分5组,每组仅给付1次,给付后该组责任终止,每次给付30万元,累计5次为限,两次重疾组赔付间隔不低于天,给付一次后,身故、中症和轻症保险责任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35种合同约定轻症,每种轻症仅给付1次,每次给付9万元,给付累计以5次为限,无间隔期,合同继续有效
3.中症疾病保险金:
20种合同约定中症,每种中症仅给付1次,每次给付18万元,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无间隔期,合同继续有效
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豁免: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情形确诊初次发生重疾、轻症、中症,豁免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投保人61周岁之前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
5.特定重疾保险金:11种特定重大疾病,特定赔付15万元,给付1次
6.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赔付30万元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轻症/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轻症/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此情形下确诊的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轻症/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上表中相应保障,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