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ldquo新康宁rdquo终

康宁产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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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10、20、30年交/月交

承保年龄:28日-60周岁

重疾种类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病种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1、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4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43、埃博拉出血热

44、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6、胰腺移植

47、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48、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4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50、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51、严重大动脉炎

52、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53、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54、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55、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56、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57、胆道重建手术

58、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59、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60、严重癫痫

61、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62、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63、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64、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65、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66、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

67、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8、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69、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70、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71、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72、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73、艾森门格综合征

74、严重面部烧伤

75、脊髓小脑变性症

76、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77、严重心肌炎

78、Brugada综合征

79、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80、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81、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82、室壁瘤切除手术

83、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84、骨生长不全症(Ⅲ型)

85、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综合征):

86、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87、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88、脊柱裂

89、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0、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91、结核性脊髓炎

92、严重气性坏疽

93、皮质基底节变性

94、神经白塞病

95、心脏粘液瘤手术

96、脊髓空洞症

97、亚历山大病

98、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99、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CRT)治疗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本合同现金价值。

特定重疾种类

一、本合同所指男性特定重大疾病

1.原发于胃的恶性肿瘤

2.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组织的恶性肿瘤

3.原发于肝组织的恶性肿瘤

4.原发于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5.原发于食道的恶性肿瘤

6.原发于胰腺的恶性肿瘤

7.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二、本合同所指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1.原发于乳腺的恶性肿瘤

2.原发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3.原发于子宫颈的恶性肿瘤

4.原发于卵巢的恶性肿瘤

5.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组织的恶性肿瘤

6.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本合同所指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1.原发于脑、脑膜、脑神经及脊髓的恶性肿瘤

2.原发于骨或关节软骨的恶性肿瘤

3.原发于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4.良性脑肿瘤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6.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7.严重脊髓灰质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五十种。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十、严重头部外伤

十一、肝脏手术

十二、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十三、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四、中度帕金森病

十五、特定年龄单耳失聪

十六、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十七、心包膜切除术

十八、角膜移植

十九、单侧肺切除

二十、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二十一、昏迷48小时

二十二、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三、单个肢体缺失

二十四、单侧肾脏切除

二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术

二十六、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二十七、肾上腺切除术

二十八、面部重建手术

二十九、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三十、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三十一、慢性肾功能衰竭

三十二、中度瘫痪

三十三、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三十四、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三十五、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三十六、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三十七、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三十八、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九、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四十、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四十一、早期象皮病

四十二、肺功能衰竭

四十三、植入心脏起搏器

四十四、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四十五、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四十六、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四十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四十八、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四十九、中度重症肌无力

五十、中度克-雅氏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

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本合同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本合同现金价值。

注: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给付满期保险金。

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单年度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

保险金额、年免赔额和给付比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分为元和00元两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档作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年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对于参加了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

★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给付比例为60%。

★对于未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免赔额为元,给付比例为70%。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优享版(保险责任)

年金开始领取日和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分别为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述一种年金类型给付年金:

1.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保证给付二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二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亮点)

1

新产品,新搭配,新感觉

?国寿福臻享版从上市到现在已经销售3个月时间,营销队伍出现销售疲态,销售队伍渴望“新产品”。

?康宁系列属于国寿另一款拳头品牌,历史久远,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老队伍和老客户有康宁情怀

?70年司庆重磅回馈健康类新产品,病种再升级,保障再升级,公司宣传力度大,伙伴抢销势头大。

2

病种多,保障全,更安心

3

多重组合保障更全,更安心

大病、小病、意外、豁免全保障,省心更安心

4

有病保病,无病返还仍有保障

投保案例

?年龄:30岁

?性别:男性

?保额:30万

?缴费年期:30年

?满期领取:80岁

?年交保费:+++=元

※情形一:苏先生因为阑尾炎手术住院,前后花费00元,社保报销元,剩下的元贴心呵护全部报销;

※情形二:苏先生得了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症),前后住院花了10万块钱,社保报销5万元,康宁特定疾病赔6万,康悦医疗报销4万元;几年后苏先生又得了胃癌,前后治疗花费40万,康宁赔付45万,康悦报销社保后的所有医疗费用,并且可以享有每天元的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

※情形三:苏先生身体健康,在80岁康宁满期返还28.31万用作养老补充,在85岁时,苏先生身体出现问题,被检出患有胃癌,赔付45万,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优势对比)

一样的观察期、一样的标保

产品各有优势,根据需求个性定制

国寿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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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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